1.我国药品注册优先审评制度概况

       2017年12月21日原CFDA发布《总局关于鼓励药品创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126号文 ),增加由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开展临床试验并经中心管理部门认可的新药、重大卫生安全事件下强制许可的药品优先审评,同时废止2016年19号文的制度内容。

       1.1 适用药品类型 上述文件重点从药品注册和临床需求角度明确了申请优先审评的药品范围,并采用列举的方式,减少了含糊字眼,类别扩充至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药品注册申请、防治所列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注册申请、其他3大类共19项。

       表 1 优先审评政策发布主体及内容

       1.2 审评程序 要求按照《总局关于鼓励药品创新实行优先审评审 批的意见》的规定,优先审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审评三个阶段,同时为了保证申请人与审评人员沟 通顺畅,建立了与申请人的会议沟通机制和网络咨询平台。

       1.2.1 申请阶段 按照原 CFDA《关于调整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公告》(2017年第134号)的要求,普通审评程序中申请人可采取电子申报、邮寄或现场提交的方式提交申报资料,保证提交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内容一致。优先审评提交申请除了以上方式外,申请人可通过药审中心网站“申请人之窗”、“优先审评 审批申请”栏目提出优先审评审批的申请[1]。

       1.2.2 审核阶段 对申请人提交的优先审评审批申请,药审中心将及时组织专家审核论证。同意纳入的品种,将在药审中心网站“优先审评公示”栏目中公示 5 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在药审中心网站“信息公开 --优先审评公示 -- 拟优先审评品种公示”栏目 下提出。药审中心在 10 日内另行组织论证后作出 决定并通知各相关方。已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的品种 将被特殊标记为“优先审评审批品种”。优先审评拟纳入品种公示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优先审评 的公正性与公开性[2] 。

       表 2 优先审评与普通程序申请、审核阶段比较

       1.2.3 审评阶段 优先审评程序与普通程序在审评阶段的不同主要表现在绕过积压排队,优先配置审评资源;对审评节点提出审评时限;加大沟通交流支持,指导临床试验;部分药品减少临床或免做临床;有条件批准上市 ;关联审评 ;增加退出机制;儿童药品接受境外数据等 [3] 。

       2.药品优先审评制度实施情况调研设计

       2.1 调研对象 调查共发放 26 份问卷,包括 15 家民营企业,6家合资企业,4 家外资企业,1 家科研单位,分布在 14个城市,回收率 100%。填写专家来自医药企业注册部门主管,对优先审评制度及实际流程较为熟悉,能够反映优先审评政策真实的实施情况。

       2.2 调研内容 优先审评政策的出台是为了加快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和临床急需仿制药的研发上市,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的矛盾。受访者都是从事一线注册工作的专家,基于注册申请人视角,分析现有药品类型有没有必要纳入优先审评,审评过程中是否能显著缩短审评时间。

       2.2.1 优先审评适用范围 目前优先审评审批的范围共有 19 种:原 CFDA 在 126 号文规定将18种药品类型纳入优先审评,以及药品审评中心在《“首仿”品种实行优 先审评评定的基本原则》( 征求意见稿 ) 中规定将符合条件的首仿药纳入优先审评。

       在实施过程中,不同类别的优先审评药物申请数量差异巨大,甚至有部分种类的药品无人申请, 这是否意味着优先审评药物范围与企业实际注册申报需求存在一定的差异?审评资源是有限的,这 19 类药品通过优先审评快速上市,必然会挤压到其他药品的审评时间。并且如果大量药物纳入优先审评范围会导致优先审评通道堵塞,也会影响到其他优先审评药物的审评。因此本研究希望从注册申请人的角度出发,调查目前的药品类型是否有必要全都纳入优先审评,能否将范围变得更具针对性。由于本调研开展较早,于 2017 年 11 月开始发放问卷,因此问卷中的优先审评适用范围包括 19 号文中 17 项药品类型以及首仿药,共 18 种。

       2.2.2 优先审评审批流程 优先审评审批是对标准注册审评程序的加快,因此流程设计至关重要。如前文所述,目前优先审评审批主要包括纳入程序、沟通程序、审评程序等流程,该设计是否合理,在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本次调研的主要内容。

       3.药品优先审评制度实施情况调研结果

       3.1 优先审评适用范围调查情况为反映注册申请人对优先审评药物类型的需求,接受调查的注册从业人员对 18 种药品类型纳入优先审评的必要性进行打分,分值从 1 分到 5 分,对应完全没必要和非常有必要。结果见图 1。

       图 1 药品纳入优先审评范围的必要性选择

       调查显示,18 种药物类型平均得分为 4.29 分, 其中防治艾滋病、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药品的优先审评必要性最高,为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临床自查核查工作 ( 最下方两项 ) 开辟通道的必要性最低。由此可见,在药品注册积压已经得到有效缓解的背景下,优先审评药品范围应当回归本源,重视药品的临床价值与临床需求,加快临床有需要品种上市。

       3.2 优先审评审批流程调查情况优先审评审批是对标准注册审评程序的加快操作,因此流程设计至关重要。如前文所述,目前优先审评审批主要包括纳入程序、沟通程序和审评程序等流程,该设计是否合理,在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本次调研的主要内容。

       3.2.1 纳入程序 126号文提出,申请人提交优先审评审批申请后,药审中心组织专家审核论证。审核通过的品种予以公示并征集异议反馈。审核未通过的品种仅公布审核结果与理由,不接受企业申诉。调研结果见图2。

       调查结果正如上文所述,有两家企业的品种曾被药审中心驳回,理由是临床优势或疗效不明显, 事后企业并无渠道与药审中心沟通,进行申诉。调查显示,75%的企业希望品种被驳回后增加申诉程序,通过进一步的沟通以避免因企业与政府的信息不对称而延缓药品上市进度。

       图2 驳回品种增加申诉程序的必要性

       3.2.2 沟通程序 沟通交流是药品注册申请人与药品评价机构在药物研发的里程碑阶段就特定阶段的重大决策、重要科学问题、关键技术问题等进行充分讨论,形成继续推进研究、中止研究和暂停研究等决策建议,从而化解研发风险的重要手段[4]。

基于注册申请人视角的药品优先审评制度实施情况调查分析

       保障通畅、有效的沟通交流,一方面能够尽可能地减少注册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从而避免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审批时的逆向选择;另一方面,也可通过加强不同领域专家间的沟通,为申请人和审批机构进一步的科学决策提供有效依据,进而提高企业创新积极性。调研结果见图3。

       图3 申报人与药品评审中心沟通情况

       调查显示,37.5%的申报人与药审中心没有沟通,18.75%的申报人与药审中心沟通过1次,12.5%的申报人与药审中心沟通过2次,18.75%的申报人与药审中心沟通过3次,沟通超过4次以上的申报人占12.5%。沟通方式上,只有三分之一的申报人通过面对面的方式与药审中心交流,大多数沟通方式仍然以电话、网络、书面为主。

       3.2.3 审评程序

       (1) 审评时间 优先审评制度是在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的大背景下提出的,因此纳入优先审评品种从审评时限上的优势是可绕过积压排队直接进行审评,大大加快审评进程。

       此外,药审中心还将优先审评品种名单及时发送核查机构与药品检验机构,通知优先安排现场核查与样品检验。从实际审评时限看,所有优先审评品种所用审评时限明显少于相同序列标准审评,基本上自纳入优先审评通道起2个月内能够完成技术审评[5]。

       调查结果显示,86%的申请人认为优先审评显著缩短了药品注册上市时间,仅有14%的申请人认为注册上市时间并无改善。

       (2) 审评人员 审评人员匮乏,是导致注册申请积压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药品审评中心已通过改革用人机制,加大人员招聘规模,多途径扩增人力,从数量方面保障了审评工作的开展,但是药审中心没有独立的优先审评人员队伍和审评资源。

       2016年12月6日,药审中心发布《药品审评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建立项目管理人制度,协调各岗位第一时间办理优先审评项目,按照注册申请转入药审中心的时间顺序优先配置资源进行审评。但是随着优先审评品种数量的增多,审评通道仍有可能会出现堵塞情况。

       调查结果显示,46.67%的调查对象认为优先审评通道会面临积压问题。另外调查显示有62.5%的调查对象认为建立优先审评药物独立审评团队非常有必要。见图4。

       图4 审评通道积压可能性

       4.完善我国药品优先审评制度的建议

       4.1 法规完善 建议加强优先审评配套的法规、细则和指南体系建设。具体而言,2016年药品审评中心出台规范性文件《“首仿”品种实行优先审评评定的基本原则》(征求意见稿),将部分符合条件的首仿药纳入优先审评,但是在后续出台的文件中并没有提及此类内容,应当明确政策依据以及完善配套措施。与之类似,2016年药品审评中心出台《实施优先审评如何确定申请人的原则》,发文至今也还停留在征求意见阶段,应及时出台最终文件并加以实施。此外,针对在公共健康受到重大威胁情况下,对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药品注册申请,予以优先审评审批的具体程序及工作要求,国家卫生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具体规定。

       4.2 药品类型与标准 随着药品注册积压问题的不断解决,建议从临床需求和临床价值的角度对优先审评模式适用范围分类标准重新梳理。一些特定时期的纳入优先审评的类型,在完成历史使命后,再予以调整。如在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中,需改变已批准工艺重新申报的补充申请:列入《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的自查核查项目,申请人主动撤回并改为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标准完善后重新申报的仿制药注册申请等药品类别。应当加快临床有需要品种上市,将需要优先的品种保留在优先审评通道中。并且,对于需要优先的品种类别,应进一步做出细化和解释说明。如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的药品也需要出台官方的文件说明,明确标准和范围,将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排除在通道之外。

       4.3 审评程序 建议在审评程序中增加申诉程序、救济程序为保证审评结果的公正性,应在企业品种被驳回之后增加申诉、救济程序,给予企业更多话语权的同时让企业了解品种不能优先审评的理由,提高企业下一次申请优先审评的成功几率。其次完善优先审评沟通程序,一方面应建立全流程沟通机制,在药品优先审评申请获得批准后,即由药品审评机构制定与申请者完整的沟通计划及后续会议安排,列入计划的可直接按时间节点沟通,无需再申请审批。另一方面修订完善《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明确以问题为导向,规定常规节点交流内容、申请和驳回事项、丰富沟通形式,使沟通双方都事前有准备地进行沟通。

       4.4 审评资源 审评人员匮乏,是导致注册申请积压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药审中心人员规模的扩大,在做好制度顶层设计的同时应配备充足的人力整体推进落实并不断完善提高各项工作制度。建议在扩大审评人才队伍的同时,加强对审评人才的培训与建设。同时对优先审评分配单独的审评专家团队,才能保障优先审评通道的畅通。在设立不同药品类别不同优先级别的基础上,对于更加复杂及风险更大的药品审评,分配更加有资历的专家专家进行审评,例如有条件审评以及突发事件药品的审评。

       参考文献:

       [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药品审评中心办事指南[EB/OL].[2018-07-03].http://www.药品审评中心.org.cn/news.do?method=changePage&pageName=service&frameStr=1.

       [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关于调整药品注册受理工作 的公告[EB/OL].[2017-11-14].http://www.sdfda.gov.cn/art/2017/11/14/art_6088_183424.html.

       [3] 冯媛媛, 杨悦.我国药品优先审评制度的实施情况及建议[J].中国药房, 2018, 29(15): 2026-2031.

       [4] 杨建红, 史继峰, 温宝书, 等.创新药研发与审评过程中的 沟通交流[J].中国新药杂志, 2010, 19(19): 1744-1746.

       [5] 高 磊, 邸云瑞, 黄清竹.我国药品注册优先审评制度的 进展与相关考量[J].中国新药杂志, 2017, 26(22): 2656- 2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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