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卫健委发文,省级增补基药不再按基药管理,新版基药不纳入辅助用药重点监控目录。4月11日,四川省卫健委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提出,此前省级增补的基药目录作废,新版基药目录内药品不列入辅助用药重点监控目录。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的部分重点内容:
原省基药增补目录作废
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不再制定增补目录。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不再按基本药物管理。
解读:
也就是说此前四川省的基药增补目录直接视为作废。
说到基药目录增补,此前,考虑到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率不足,国家政策允许地方进行基药增补。但是,在基药增补的过程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
据公开数据,新疆 、重庆 、贵州 、广东、江西、青海等省份基药增补量超过200个,甚至个别省份的基药增补目录中有不少当地药品和独家品种,广东更是爆出“基药增补腐败案”。
2018年9月5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曾益新等就基药目录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
相比以往的版本,2018年基药目录考虑到基本药物制度已经在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实现全覆盖,允许地方增补药品是制度建设初期的过渡性措施,这次意见明确,原则上各地不再增补药品。
据此,有评论指出,国家卫健委明确原则上各地不再增补,可以说,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权力寻租的空间。
除明确各地不再增补基药目录外,还出现了一个历史遗留问题,那就是2018年新版基药目录出台之前,各省增补的基药目录如何处理?
此次四川的征求意见稿就此前的基药增补目录给出了明确的处理办法——直接作废,如果这一处理办法被更多省份采纳、跟进,一批各省增补基药将彻底失去基药这一身份,对于这些药品来说,这绝对算不上是一个好消息。
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原则上不应纳入辅助用药重点监控目录。
解读:
众所周知,新版基药目录增加了品种数量,由原来的520种增加到685种,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417 个品种;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共268 个品种(含民族药)。
并突出常见病、慢性病以及负担重、危害大疾病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基本用药需求,注重儿童等特殊人群用药,新增品种包括肿瘤用药12种、临床急需儿童用药22种等。
新版基药目录共包含药品685种,此次四川征求意见稿提出基药目录内药品原则上不应纳入辅助用药重点监控目录,其实也部分打消了许多药企的一个疑虑。
此前,在赛柏蓝举办的一次辅助用药座谈会上,就有药企代表提出,国家卫健委就国家辅助用药目录向各省征求目录,新版基药目录内药品会不会纳入辅助用药目录?
从四川省的征求意见稿看,至少在四川,新版基药目录内药品可以打消被纳入辅助用药重点监控目录的担心。
但是,由于新版基药目录内也不乏销量高、用量大、排名靠前的产品,至于其他省份,新版基药目录内的药品是不是完全可以从辅助用药重点监控目录中幸免,还不能完全确定。
当然,如果其他省份也出台与四川此次征求意见稿类似的规定,那对于新版基药目录内的药品,无疑是一个大好消息,部分药企由于担心产品被纳入辅助用药重点监控目录而紧张的神经可以暂时放松一下了。
既然说到新版基药目录,有一点也不容忽略,那就是基药目录还坚持动态调整、中西药并重的原则,国家卫生部门明确在动态调入基药目录时向中药倾斜,继续坚持中西药并重,增加了功能主治范围,覆盖更多中医临床症候——基本药物目录调入标准的其中一项就是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支持医药行业发展创新,向中药(含民族药)、国产创新药倾斜。
不少中成药大品种由于使用多、销量大,一直是被列入辅助用药目录的大头品种,如果这部分品种有望通过证明自身临床价值、切实疗效、高安全性、低不良反应等指标进入基药目录,那无疑可以为自身更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除上述两点外,此次四川省的征求意见稿还要求逐步提高基药使用比例。
逐步提高基药使用比例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监管,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对基本药物使用考核比例实行动态管理,逐步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
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金额占药品总金额的比例要求如下:
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不得低于25%,三级乙等医院不得低于35%;二级甲等医院不得低于45%,二级乙等及以下医院不得低于50%;中西医结合医院(含中医医院)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下调5%,专科医院、民族医院均下调10%;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不得低于55%,村卫生室不得低于65%。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除新版基药目录内药品原则上不纳入辅助用药重点监控目录外,新一轮的医保目录调整,对于基药目录内还没有纳入医保目录的药品也是一个好消息。
2018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逐步提高实际保障水平,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对于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医保部门在调整医保目录时,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目录范围或调整甲乙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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